发布者:王恩娟|时间:2022年04月19日|18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商丘市梁园区前进街道梁园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梁园居委会)因与被申请人/李XX/、/董XX/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商民终字第1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作出(2017)豫民申54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梁园居委会的法定代表人程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王XX,被申请人/李XX/、/董XX/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邱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梁园居委会申请再审称:本案房屋属于居民组重要财产,/李XX/作为居委会主任和居民组长,私自出卖居民组房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且现有新证据证明约定房款远低于当时市场价,/李XX/和/董XX/恶意串通损害了集体利益,本案合同应属无效。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确认本案合同无效。
被申请人/李XX/答辩称:/李XX/出售本案房屋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且该规定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梁园居委会称本案房屋出售价格低于市场价值,系/李XX/和/董XX/恶意串通损害集体利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另本案房屋在出售给/董XX/前仅属居民组所有,与梁园居委会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梁园居委会不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综上,二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被申请人/董XX/的答辩意见同/李XX/。
2015年1月9日,梁园居委会起诉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确认1995年10月6日和1995年12月3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经其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2015)商梁民初字第00202号民事判决:确认1995年10月6日/李XX/以商丘市向阳区XX中(东)居民组名义与/董XX/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1995年12月31日/董XX/与/李XX/签订的房屋买卖转让合同无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李XX/负担。
/李XX/和/董X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商民终字第1291号民事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梁园居委会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均由梁园居委会负担。
本院再审认为,梁园居委会提供证据证明/李XX/因涉嫌职务侵占已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立案侦查,该刑事案件处理结果及其认定的事实将影响到本案基本事实的认定以及对本案合同效力的认定。故依法发回后由重审法院根据刑事案件结果对本案作出最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商民终字第1291号民事判决及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5)商梁民初字第0020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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